(2016)辽028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阎立全与曲廷顺身体权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立全,曲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阎立全。委托代理人:阎富(系阎立全的长子)。申请执行人:曲廷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阎立全对(2015)瓦执字第1612号身体权纠纷案执行异议过程中,因(2015)瓦执字第1612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结案,异议人阎立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执字第1612号执行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阎立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阎立全撤回对(2015)瓦执字第1612号执行案件提出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宏审 判 员 刘大澎代理审判员 牟林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