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喜军与吴海军、白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军,吴海军,白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军被执行人吴海军被执行人白晓梅本院执行的张喜军与吴海军、白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海军、白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军、白海梅向申请执行人张喜军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553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