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39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路远太大厦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3760N。法定代表人梁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铁定,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华,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腾飞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