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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罗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5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弘,男,1997年9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罗弘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涵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6年2月起至4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罗弘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