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尹莉萍与朱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莉萍,朱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尹莉萍。被执行人朱维军。本院在执行尹莉萍与朱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维军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