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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丙辉与赵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辉,赵俊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490-1号原告杨丙辉,居民。被告赵俊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丙辉与被告赵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赵俊杰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赵俊杰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孙会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