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丙辉与赵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辉,赵俊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490-1号原告杨丙辉,居民。被告赵俊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丙辉与被告赵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赵俊杰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赵俊杰在银行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人民陪审员 孙会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