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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立然与被告李春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然,李春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610号原告武立然。被告李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然与被告李春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立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立然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董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佳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