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立然与被告李春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然,李春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610号原告武立然。被告李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然与被告李春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立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立然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董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佳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