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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光锋典当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香,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罗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异5号异议人吴华香,女,汉族,住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地址: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法定代表人谢玉才,经理。被执行人罗光锋,男,汉族,住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光锋典当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吴华香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华香称:2016年3月7日被执行人罗光锋与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涉及的内容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1、对被执行人罗光锋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数额和依据有异议。2、和解协议中自愿将抵押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用于抵消借款,显失公平。3、申请执行人继续按3.2/月收取利息,被执行人以家庭成员所有资产、工资、房租进行抵扣,被执行人不得以如何借口要求退回房产剩余价值,明显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光锋、赖蔚萌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赣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光锋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光锋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2016年4月18日第三人吴华香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光锋与申请执行人江西泰源典当有限公司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第三人吴华香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刘君琦审 判 员  彭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