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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史加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永,史加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605号原告:张正永,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加前,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永与被告史加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正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正永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