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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张国永、许文丽金融借款合同法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国永、许文丽金融借款合同法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张国永、许文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国永、许文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