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永豪与郭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豪,郭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997号原告王永豪,男,生于1985年5月17日,回族。被告郭玉献,男,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组。原告王永豪诉被告郭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王永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玉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王永豪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