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亭支行、上虞市展鸿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亭支行,上虞市展鸿工贸有限公司,范克雷,蒋雪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0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振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8-9。负责人胡明奇,支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展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驿村,组织机构代码55052400-1。法定代表人范克雷。被执行人范克雷,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蒋雪康,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亭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展鸿工贸有限公司、范克雷、蒋雪康在(2016)浙0604执20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展鸿工贸有限公司、范克雷、蒋雪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15元(含执行费1251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