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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绍会与夏有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会,夏有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281号原告刘绍会,女,1976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夏有权,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中央华府3栋1单元12-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会诉被告夏有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绍会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