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德成与谭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谭某某,住兰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黑1222民初63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帐号)工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全额冻结。冻结金额205,050.00元。冻结时间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