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继江,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继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二初字第23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继江应支付申请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4300.0元,承担执行费414.5元。现因被执行人张继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法执字第004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