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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成虎与童长生、蔡荣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虎,童长生,蔡荣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0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虎。被执行人童长生。被执行人蔡荣阶。原告张成虎与被告童长生、蔡荣阶、王先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0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