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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从宽与周兵、王红梅、湖北安亿压缩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宽,周兵,王红梅,湖北安亿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711号原告胡从宽。被告周兵。被告王红梅。被告湖北安亿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四路,组织机构代码:07700994-3。法定代表人季安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宽诉被告周兵、王红梅、湖北安亿压缩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从宽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