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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喜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喜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739号原告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特别授权),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健(特别授权),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喜丰。本案受理原告济宁市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喜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市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