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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02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