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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开滦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某乙,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车务段沙河驿车站多种经营公司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5日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乙银行存款429.68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乙负担。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执1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东平审 判 员  郑新宇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