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与先棋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先棋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390号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景谦,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彩敏。被告(原告)先棋祥,男,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先棋祥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两案中,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事关重大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为普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案标的不足5万元,在本辖区没有重大影响。其次,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先行提出诉讼,本院已予立案;被告(原告)先棋祥亦对上述裁决不服,随后提出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为方便案件审理,本案也应由本院统一审理。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被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