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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国平与被执行人胡健、胡文革、程权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国平,胡文革,胡健,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季国平,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胡文革,男,汉族,1953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胡健(系胡文革儿子),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程权,女,汉族,1955年1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季国平与被执行人胡文革、胡健、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文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季国平债务(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按年息12%为准自2013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应扣除被告胡文革已给付的2013年3月利息10000元);二、被告程权对被告胡文革上述1300000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文革追偿;三、如被告胡文革未履行以上(一)项债务,被告程权又未履行以上(二)项债务,原告季国平有权以程权所有的坐落南京市江宁商城XX花园48幢102室房产住房一套[本市江宁商城XX花园48幢102室(建筑面积126平方米)]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814元减半收取8907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8907元直接支付原告;另8907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时退还原告)。”程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胡文革未履行以上第一项债务,则季国平有权以程权所有的坐落江宁商城XX花园48-102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季国平实现抵押权后,程权有权向胡文革追偿。”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程权对该案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胡文革与胡健(胡文革儿子)父子共同偿还季国平借款本金130万元,分六次支付,于2015年10月30日还伍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还拾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还贰拾伍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还叁拾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还叁拾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还叁拾万元;二、胡文革偿还季国平借款利息共计20万元整,分三次支付,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贰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支付捌万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拾万元;三、胡文革与胡健正常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期间,季国平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权的抵押房产;四、胡文革与胡健偿还全部本金以及胡文革偿还全部利息以后,季国平协助程权办理抵押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五、各方余无争议;六、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程权、季国平、胡文革及案外人胡健签字之日起生效。”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依该协议:“一、胡文革、胡健共给付季国平150万元,此款于2016年6月15日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季国平至少5000元,且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至少给付400000元;自2017年起每月月底之前至少给付5000元,且于2017年年底之前将余款全部付清。二、如胡文革、胡健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季国平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该和解协议存在较长履行期限,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同德执 行 员  韩先革执 行 员  朱伟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顾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