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黄某,住台湾地区台南市。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6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代理审判员 曾 盼人民陪审员 谭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