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字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兰与李某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兰,李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字857号原告:郭某兰,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某辉,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兰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