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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陆海融、廖星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林,陆海融,廖星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994号原告杨春林,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青,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融,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廖星平,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某(系两被告之女),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陆海融、廖星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春林负担。审 判 长  邵莉星审 判 员  向 颖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