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花荣与西安友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荣,西安友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690号原告李花荣,女,汉族,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康安,男,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西安友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花荣与被告西安友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花荣诉称,2014年12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投资产品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委托投资期限3个月,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每月返还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但至今被告也未归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西安友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现金,数额较大,被告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李花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霞代理审判员  高琪人民陪审员  姬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