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侯洪邦和蓬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洪邦,蓬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4行初14号原告侯洪邦,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蓬莱市北关路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洪邦诉被告蓬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洪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洪邦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许立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焕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