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立天与被执行人朱立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天,朱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天,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立洪,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立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立洪名下牌号为皖PDS0**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