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代云与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云,朱勇,潘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797号原告张代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勇,男,汉族。被告潘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云诉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交费期限内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传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