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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代云与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云,朱勇,潘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797号原告张代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勇,男,汉族。被告潘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云诉被告朱勇、潘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交费期限内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传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