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魏健与李涛、杨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健,李涛,杨玖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232号原告魏健,居民。被告李涛,居民。被告杨玖莉,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健与被告李涛、杨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健以二被告主动归还部分借款并就剩余款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健负担。审判员 田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