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自谦与赵听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自谦,赵听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46号原告:贾自谦,男,汉族,1951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听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自谦诉被告赵听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自谦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自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自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自谦负担。审 判 员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