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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晨与魏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晨,魏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2428号原告黄晨。被告魏黎明。原告黄晨与被告魏黎明及魏晖晖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孟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9日,被告魏黎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由魏辉对借款进行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2015年10月19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魏黎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魏黎明向原告黄晨借款40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出具借条一张,并由魏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另,原告在庭审前撤回了对魏晖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晨与被告魏黎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魏黎明尚欠原告黄晨借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为凭。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魏黎明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黎明归还原告黄晨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张孟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