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华与被告周付地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华,周付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72号原告张秋华,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付地,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华与被告周付地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香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