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瑞玲、陈茜彤与李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玲,陈茜彤,李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玲,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茜彤。系原告张瑞玲之女。被执行人:李震。本院在执行张瑞玲、陈茜彤与李震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