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骆小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671号罪犯骆小东,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骆小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小东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22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19分,2014年1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2014年2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2014年3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4年8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4年12月30日因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5年4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2015年5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2015年6月30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2015年11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小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9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以上有两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小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