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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84年10月6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