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谷长荣与黄国洪、何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荣,黄国洪,何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谷长荣,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尹保财,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洪,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顽宁,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兰,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长荣诉被告黄国洪、何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何玉兰已退还25000元购车款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谷长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良审 判 员 宋伟只人民陪审员 曹彦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明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