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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常明与湛��开发区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明,湛江开发区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号。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负责人:车登伟。孙常明申请执行湛江开发区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曲江分公司应履行支付保证金xxxxxx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被执行人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的房产涉及的案件较多,且不够清偿案件的债务,希望先处理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的房产涉及遗产继承,暂时无法处理。所以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的房产继承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广州市的房产继承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的主张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