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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牟光旭、王从竹、牟军国、丁中群、曹淋灏、张小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牟光旭,王从竹,牟军国,丁中群,曹淋灏,张小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4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被告牟光旭。被告王从竹。被告牟军国。被告丁中群。被告曹淋灏。被告张小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牟光旭、王从竹、牟军国、丁中群、曹淋灏、张小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被告牟光旭、王从竹、曹淋灏、张小露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 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