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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367号王永学申请执行单德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学,单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36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学,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单德武,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永学与被执行人单德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10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单德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单德武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你社代发的一卡通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