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展辉、赖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1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华光,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增翔,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展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告:赖瑞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52X。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展辉、赖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3159元;保全费2193元,共计5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