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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50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原谅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程 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