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50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已原谅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程 秀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彦(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