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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字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徐修敏、韩晓莲与刘强、刘慧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敏,韩晓莲,刘强,刘慧,刘文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883号原告徐修敏,居民。原告韩晓莲,居民。被告刘强,居民。被告刘慧,居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国,男,生于1958年8月15日,汉族,居民,系刘强、刘慧之父。被告刘文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修敏、韩晓莲与被告刘强、刘慧、刘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修敏、韩晓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修敏、韩晓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修敏、韩晓莲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六���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