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邬国武与杨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国武,杨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邬国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建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友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友在银行的存款4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