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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邬国武与杨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国武,杨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邬国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建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友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友在银行的存款4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