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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发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某某,吉林省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发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发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非法开垦的林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参还林,恢复植被。宣判后,张发义不服,以“其非法开垦农用地的面积为12.6亩,而不是原审认定的18亩。”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移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8日阅卷完毕。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发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大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