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董叶好、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董叶好,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09号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369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洪军,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世伟,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叶好。被告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叶好、被告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烟台华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鲁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逄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