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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郭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珍,王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345-3号申请执行人郭忠珍。被执行人王新保。申请执行人郭忠珍与被执行人王新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4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170000元;2自2014年2月19日至起诉之日以每月2%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20200元,执行费16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新保所属的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袁家庄农业银行小区分房确认书为三层楼二单元三楼西(现住房是2号楼2单元3层302室,现住房和分房确认书系同一房屋),地下室为3号集资房屋一套。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