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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与马吉青、马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马吉青,马桂珍,马哈赛,麦里艳,马文华,马苏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10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住所地:伊宁县和平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彦宁,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马吉青,男,东乡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桂珍,女,东乡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哈赛,男,东乡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麦里艳,女,东乡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文华,男,东乡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马苏姆,女,东乡族,1969年2月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诉被告马吉青、马桂珍、马哈赛、麦里艳、马文华、马苏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吉青负担。审判员  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