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建宇、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宇,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杰,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宇、董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3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2015年5月20日《借条》约定发生诉讼由汉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