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蔡世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蔡世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25号原告:王海燕。委托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泽昌,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世润。委托代理人:高明,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志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蔡世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丁书伟人民陪审员 丁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